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