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大、中、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