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二十二条 开采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年产量五十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登记的申请可以一并提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