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防汛抗洪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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