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三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