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三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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