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六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六条 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产资源状况相适应,严格限制小型矿山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