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服务资金应当向农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地区倾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