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