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