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二条 社会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社会资本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
社会资本利用城镇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交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