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