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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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 第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赡养、扶养老年人是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 第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 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 第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 第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 第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 第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和省规定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建设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支... 第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娱乐等服务。 鼓励...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 政... 第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 第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 第二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核准后实...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养老机构投保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省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 第三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条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待遇。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加大支持和...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是...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社会养老服务资金。 省级财政安排的社会养老...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日常运营... 第四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其他养老服务组...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二条 社会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三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省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性质并进行地价评估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有偿...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养老服务衔接制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措施,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 第五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社会养老服务有关问...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举办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养老服务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