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和措施,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的产品,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的产品,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的,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