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