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