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设立或者接受政府补助、补贴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