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设立与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综合评估结果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