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举办者和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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