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受理对社会养老服务有关问题的举报和投诉。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民政部门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