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
(五)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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