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助资金或者社会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