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养老机构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