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八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