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安全和质量的标准、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