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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