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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