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定价机制。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养老机构应当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