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