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核准后实施。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费用结算及实施日期等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