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