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作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作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