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本省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作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和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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