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条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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