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条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