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康复技师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