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待遇。养老护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技能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定期发布当地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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