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发挥社会资本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