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志愿者可以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优先享受社会养老服务,并享有《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规定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