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应当符合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以护理型为重点、以助养型为辅助、以居养型为补充。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