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智能化技术手段,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手段,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快捷的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