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养老服务激励保障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