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制度,完善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