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的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