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