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并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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