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上门探询、就餐、保健、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鼓励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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