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