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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