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