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六条 对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给予教育救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