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