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条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条 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实施。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予以住房救助的,按照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利益相当的原则进行折算。
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发放新建(购)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扶贫异地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移民和生态建设等工程项目,实施农村住房救助。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新建住房、收购改建空置住房,提供给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居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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